連鎮府〔2016〕118號
關于印發《連州鎮人民政府法律
顧問工作制度》的通知
鎮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提高政府依法決策能力,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現制定我鎮法律顧問工作制度,請遵照執行。
連州市連州鎮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5日
連州鎮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鎮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鎮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政府法律顧問參與行政管理,受政府及其行政首長委托處理政府法律事務。
第三條 鎮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應當堅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風險和事中法律控制為主、事后法律補救為輔的原則,忠于事實和法律,維護公共利益。
第四條 鎮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在鎮政府行政首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為鎮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參與其論證工作;
(二)受鎮長委托簽署有關法律文書或者代理政府民事、經濟、行政訴訟和仲裁案件;
(三)受鎮政府委托,參與或者協調政府合同談判和經濟貿易談判;草擬、修改、審核或者受鎮長委托簽署以政府名義簽訂的合同(協議)以及其他有關法律事務文件;
(四)受鎮政府指派對所轄區域內發生的有一定影響的涉法事件,進行調查或者協調處理;
(五)協調鎮政府各部門涉及法律事務的工作和政府執法部門之間因職責不清引起的行政執法爭議;
(六)承辦鎮政府領導交辦的其它法律事務。
第五條 鎮人民政府法律顧問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政府管理和決策中的法律事務,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可以列席政府全體會議、聯席會議及其他相關會議;
(三)根據工作需要查閱有關政府文件、資料,向有關部門和人員了解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政府首長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鎮人民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政府工作規則,恪守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
(二)依法履行職責;
(三)對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起草的法律文書和辦理的其他政府法律事務的合法性負責。
第七條 鎮人民政府法律顧問應當是具有法律職業資格、公職律師資格或者從事八年以上的政府法制工作經歷及相關經歷。鎮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由鎮長提名,鎮人民政府聘任。
第八條 鎮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參與政府決策、社會經濟管理事務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對其提出的法律意見和建議,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采納;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九條 對鎮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門與其他單位擬簽訂的合同(協議)和涉及政府民事、經濟、行政訴訟和仲裁案件等有關法律文書,授權政府法律顧問草擬、審核或者簽署。
第十條 鎮人民政府法律顧問處理法律事務需要有關機構或者單位配合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機構或者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和協助。
第十一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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